说到大马的诽谤罪还真有点异型,
某个来自反对党的国会议员
指控某位领导的太太挪用国家汽油津贴
来购买2千万令吉的戒指,
这位反对党国会议员以诽谤罪被控上法庭。
一旦在法庭如果无法证实
他的指控是以汽油津贴来购买戒指,
那么这位被告可说是一身蚁。
如果即使事实是挪用公帑来购买戒指
(有来自GST的钱、来自汽油津贴的钱、1MDB的钱、
国债的钱...等等 hampalang 参杂在一起的公家钱)
只要能证实不是只用汽油津贴来购买就没事的了。
明白我说什么吗?
简单的讲,
就是如果A指控B用刀谋杀了C,
那么B控告A诽谤,
A在法庭无法证实C的死,凶器是刀,
事实是C的死是被B用枪射死的,
那么A依然会惹得一身蚂蚁,
B无罪。
大马厉害吧?!
啊!忘了补充,
这样的司法逻辑只适用于有权有势的人,
咱们这些小人物,千万不好试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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